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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杭明律师事务所

律 师 函
【律师函编号】

浙江杭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(下称“委托人”)的委托,指派本所律师,协助委托人出具律师函,函告与【对方称谓】民事纠纷的相关事宜。

根据委托人陈述并经本所律师对相关证据材料的适当审核,本所律师发现,

委托人多次要求【对方称谓】履行义务,有效处理相关事宜,【对方称谓】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履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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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于上述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,本所律师认为,委托人的权利主张符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,也不存在不妥之举,因此,本所律师向【对方称谓】函告并郑重声明如下:

【对方称谓】应在收到本律师函后,向委托人履行以下事项:

请积极主动与委托人联系,或和委托人积极达成其他解决方案。如【对方称谓】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相关义务,委托人将另行通过诉讼、仲裁途径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。届时,【对方称谓】除履行双方约定的义务之外,还可能承担委托人相关资金占用利息及其他实际损失,承担不必要之损失。

特别声明:本律师函所依据的事实及证据系由委托人提供,且委托人已承诺对其真实性、完整性、准确性负责,但并不排除【对方称谓】与委托人对客观事实的认知有所出入的可能。如【对方称谓】对本律师函所涉事实有异议,希望主动履行相关义务或对问题的解决有其他建议的,请直接与委托人联系,或向本所发送短信说明或者回寄书面回复函。

本律师函不得被理解为委托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义务的增加。

望慎重考虑,以免讼累。

特此函告!

浙江杭明律师事务所
蒋震 律师

提示:①事实部分如有异议或争议,请致电委托人,委托人代表的联系人:,联系方式:;或向本所发送短信说明或寄送回复函,15397122406;②以金钱履行的,委托人指定收款支付信息为:

所有输入框均为待填写内容;页面中的既有文字不可编辑。【律师函编号】【日期】请在生成后于 Word 中填写。